法律權益

98年後我國的繼承制度有重大改變
我國於97年1月開始將<民法>改採「部份限定繼承」,如果有長輩過世,繼承人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就不用承擔「父債子還」的後果,只要以所得到的遺產為限,負償還責任。98年台灣更採取「全面限定繼承」,將限定繼承事實,皆以應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仍可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人如果知道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債務大於遺產,或不願意繼承財產時,繼承人可以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須注意,拋棄繼承一定要在您知道的繼承時起3個月內辦理,由繼承人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被繼承人過世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辦理。

遺產繼承順序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繼承順序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等)。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記得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先人往生後,可由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往生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聲請死亡宣告或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直接到死亡者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以死亡診斷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死亡文件)、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文件辦理。申請期限自死亡發生起30日內。

建議家屬在辦理死亡登記後,可同時申請除戶全戶謄本5至10份備用,日後若申請人壽保險給付、勞保給付、申報遺產稅、聲請拋棄承權、不動產繼承過戶、銀行領回存款、車輛過戶等程序的時候,就不必再多跑一趟。
詳細資訊可詢問各地戶政事務所查詢。

應在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詳細資訊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詢。

汽機車過戶
先人遺留的汽車、機車辦理繼承過戶,繼承人可至監理所服務台辦理,但要攜帶繼承人身分證印章、行車執照、繼承人名義投保之有效期限滿30日以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國稅局遺產稅完(免)稅證明、繼承證明等文件。
詳細資訊可詢問各地監理所。

記得要在6個月內辦理土地繼承登記
由繼承人至各地政事務所申辦,並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等。記得要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6個月內申辦登記,否則會因逾期登記而須另行繳納罰鍰。
詳細資訊可詢問各地地政事務所。

(本文節錄自「新北市民眾生命禮儀手冊」,以上法律相關權益若有變動,請至新北市民政局網站查詢,或電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及相關主管機關詢問。)